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其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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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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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劳动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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